如何定性盗采砂石行为?
衢州衢江律师事务所
2025-04-26
盗采砂石行为通常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许可,非法开采国家所有的砂石资源的行为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规定,盗采国家-owned的砂石资源构成犯罪,属于非法采矿活动的一种。具体定性时,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:1.主体要求:实施盗采砂石行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,但必须具备非法占有国家资源的主观故意。2.客体要求:侵犯的是国家对砂石等矿产资源的所有权,属于非法占有国家财产的行为。3.行为方式:主要表现为未经批准开采、超越批准范围开采或以其他名义非法开采砂石资源。4.数量和后果:根据《刑法》的规定,盗采砂石物品价值较大或者有严重情节的,属于犯罪;否则可能仅构成行政违法行为。具体数额标准因地区而异,但通常以造成直接损失数万元以上为界定依据。5.主观方面:必须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,即为自己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意图,否则难以构成盗采罪。在行政处罚层面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第45条规定,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,应当予以查封、扣押相关设备和产品,并处罚款。情节严重的,吊销采矿许可证。同时,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中的相关规定也适用于此类行为。综上所述,盗采砂石行为需根据其具体情节和后果,分别定性为刑事犯罪或行政违法,并根据不同法律依据给予相应的法律制裁。法律依据: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:盗采国家-owned的矿产、水产、森林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及其自然资源的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第45条:违反本法规定,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,应当予以查封、扣押相关设备和产品,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采矿许可证。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第23条:非法开采国家-owned矿产资源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347条:盗采国家-owned的矿产、水产、森林、草原、荒地、滩涂及其自然资源的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》第45条:违反本法规定,未经批准开采矿产资源的,应当予以查封、扣押相关设备和产品,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吊销采矿许可证。《自然资源违法行为处罚办法》第23条:非法开采国家-owned矿产资源的,责令停止违法行为,没收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所得金额百分之五十至一倍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无法确定违法所得的,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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